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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折旧率
 

已使用年限
(1999年4月1日)
  根据国经贸经[1997]456号《关于发布<汽车报废标准>的通知和国经贸经[1998] 407号《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》中有关规定制定本折旧表,在计算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时使用。

时间 满1年微型载货汽车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、各类出租汽车(规定使用年限8年) 折旧率
其它车辆(规定使用年限10年) 折旧率
满1年 12.5% 10%
满2年 25% 20%
满3年 37.5% 30%
满4年 50% 40%
满5年 62.5% 50%
满6年 75% 60%
满7年 87.5% 70%
满8年 报废 80%
满9年 报废 80%
满10年 报废 报废

注:
1、折旧率=已使用年限÷ 规定使用年限×100%
2、实际价值=新车购置价×(1-折旧率)
3、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
4、折旧率超过80%,按80%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。
5、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留至千元,千元以下四舍五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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